11月30日,司機張勁安開車途經興化市陳堡鎮時,一位82歲的老太太騎著三輪車,倒在他車頭前兩三米遠的地方。張勁安下車扶起三輪車,老太太攔住他,稱自己被嚇到了。後到醫院檢查,老太太輕微骨裂,其家屬要求張勁安賠償五六千元。交警勘查現場後認為,張勁安駕駛的車輛未與老太太發生碰撞,但老太太被嚇到摔倒與司機開車之間存在因果關係,張勁安需要承擔一定責任。現代快報記者咨詢了多位法律界人士,多位律師認為,交警部門的說法欠妥。
  
  (老太在兩三米外摔倒,司機應當擔責嗎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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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正方:雖然司機的車輛與老太沒有發生碰撞,但也算是交通事故。比如一輛汽車靠邊時,後面行人避讓不及摔傷,雖然沒有發生碰撞,也屬於交通事故。司機準備進主幹道時,看到有危險,一腳踩剎車停下來了,老太太一慌摔下來,老太太被嚇到與司機開車之間存在因果關係。
  薑文來:儘管沒有接觸,但也不排除老太太被車嚇到的事實。交警處理儘管從法律的角度有可議之處,但從道義上角度是無可厚非的。我們不知道當時的車速如何,如果車速較快,對一般的人來說都構成威脅,何況是對一個80多歲的老太太而言威脅更大。老太太摔倒與司機確實存在因果關係,司機承擔部分責任理所應當,這與老太太倒了扶起來被賴是兩碼事,別搞混淆了。
  羅立志:有因果關係。明知前面有行人,開車速度過快,突然剎車,對行人肯定有驚嚇作用,負擔一定責任,是道義上的補償。給受到驚嚇的老人賠償費,也是給今後一點教訓,鳴喇叭、急剎車車、超速,都要小心翼翼呀!
  反方:從民法上來講,賠償行為構成要件當中,很重要的一點是,損害結果和實施侵害行為之間存有因果關係,並且是直接因果關係,老太太受到驚嚇,或是老太太單方陳述,或是警方的主觀推定,沒有證據支持。只要司機是在正常的交通安全法規範範圍內行駛,我認為,警方的認定對司機是一種苛求。
  
  李兆清:應該用測謊儀,借助科技的力量來判別老太太是否被嚇到。相關部門要求司機承擔責任,可能是出於尊老的心理,但法律容不得情面,任何事情都應該按事實說話。如果確實被嚇到了,司機賠償些也情有可原,但要控制好“度”,否則下次更多的人在車子前面摔倒、而車子並沒有撞到他、卻說被司機嚇著了,到時該如何收場呢?
  91078361:千萬不要扶老太,不扶頂多就是道德問題,一扶就是損失金錢與時間,還有煩惱啊!
  三湘人家:只要司機是在正常的交通安全法規範範圍內正常行駛,我認為不應該負責任。
  窗旁聽雨看風:司機正常行駛在機動車道,老太三輪車行駛在非機動車道,相隔3米,老太摔倒,要司機負責,交警部門亂搞。
  桃江伢子:警察這樣的說法只會助長碰瓷黨的囂張氣焰。隔兩三米遠都要擔責任,那以後碰瓷的基本不用付出敲詐的代價了,不要故意拿身體往車上撞了,犯罪成本為零。
  李文忠:交警部門代表政府,政府要依法行政,那就應該依據法律而非道德行使權力。沒有碰撞的客觀事實,只有“可能受驚嚇”的主觀臆斷,然後司機擔責,這跟殺岳飛的“莫須有”有差異嗎?
  天天精神:交警這麼認定是情大於法的表現,欠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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